第二条、
二条、第十
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
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魏呈学各项损失共计33697.57元。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继卫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加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