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汉达动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嘉陵摩托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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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嘉陵摩托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州市汉

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东嘉陵摩托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州市汉达动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尚欠货款624899.80��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7月13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024元,由被告广东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024元,由被告广东嘉陵摩托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淑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兰娟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