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玉国、夏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八条、

八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

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玉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玉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4万元及利息4039元(算至2007年8月27日,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二、被告夏桂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夏桂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玉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周玉国承担,被告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周玉国承担,被告夏桂芳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千根人民陪审员  李邺青人民陪审员  刘光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 娜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