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原告既可以起诉要求被告吴俊、李玉平偿还借款,也可以要求四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九十六条、
百九十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六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俊、李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随州农村商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俊、李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被告吴俊已支付的利息33659.88元从中扣减)。被告许亮、张莉、张庆华、赵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吴俊、李玉平、许亮、张莉、张庆华、赵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
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
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分理处,账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何萌萌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娱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