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云与姚玉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姚玉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刘美云借款共计2

条、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姚玉妹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刘美云借款共计220000元及利息(2015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50000元,2016年1月1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保全费1870元,由被

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保全费1870元,由被告姚玉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建华审 判 员  刘玉珍人民陪审员  杨学愿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