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林与照日格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海林负担。审判员  包俊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