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
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何占付审 判 员 杨光阳代理审判员 刘小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