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治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治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鲍红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晨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