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国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宇光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国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国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79元,由原告宿迁市国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严冬代理审判员  严 庆代理审判员  马春晖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方心洁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