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鹿寨分公司与唐显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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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鹿寨分公司撤回起诉。案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鹿寨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柳州鸿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鹿寨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韦 俊appoint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黄罗建appointappoint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