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00宋欧阳与魏峰、殷振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欧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欧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宋欧阳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俊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