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连贵与刑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连贵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唐连贵。

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连贵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唐连贵。审 判 长 冯 晞人民陪审员 徐 宏人民陪审员 袁巧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