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得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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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得涛撤回对沈百胜、常德市鼎城区顺达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得涛撤回对沈百胜、常德市鼎城区顺达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6元,减半收取723元,由刘得涛负担。审 判 员 唐鸿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廖莉芳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