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远香与詹永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远香负担。审判员  陈林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培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