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华支行与罗加祥、宗必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958元,减半收取计3979元,由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棠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晓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雅倩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