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廖英、李进亮等债权转让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08元,保全费5000元,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0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1308元,由七被告共同承担。判决书生效后,因义务人江苏航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苏金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金湖百瑞传动轴有限公司、金湖鑫泽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江苏澳威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李进亮、廖英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金湖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向七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将七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金湖县不动产登记局、金湖县车辆管理所查询,除江苏航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江苏金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澳威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已设置抵押,且被多次轮侯查封,正在另案处理中,其余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李进亮、廖英名下的汽车已被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其余五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通过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可处置的存款,有往来的账户已被我院冻结。经同申请人谈话,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为3654779.31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

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

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

第一条、

第六条之规

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金湖县人民法院(2015)金商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

定,裁定如下:金湖县人民法院(2015)金商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

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海忠审 判 员  王德勇代理审判员  李玉培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敏慧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