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洪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海市华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25元)。审判员姜梅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美霞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