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1、姜某2等与姜某5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

第三条、

条、第五条

第五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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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某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姜某1、原告姜某2、原告姜某3、原告姜某4每人丧葬抚恤金83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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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7元,由四原告各承担174元,被告承担291元。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玮人民陪审员  崔文光人民陪审员  牛清洁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