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
第三条、
条、第五条
第五条、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某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姜某1、原告姜某2、原告
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某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原告姜某1、原告姜某2、原告姜某3、原告姜某4每人丧葬抚恤金83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7元,由四原告各承担174元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7元,由四原告各承担174元,被告承担291元。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玮人民陪审员 崔文光人民陪审员 牛清洁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