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9朱明与镇江市润州区土地房屋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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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明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358元,由原告朱明负担。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明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358元,由原告朱明负担。审 判 长 姚维新人民陪审员 何永慧人民陪审员 赵 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