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02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
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02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民执行员 王进学执行员 李 谚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