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1与尚玉凤、尚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十条(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尚玉凤、尚某返还原告魏某1婚约彩礼19000元,限于判决生效

十条(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尚玉凤、尚某返还原告魏某1婚约彩礼19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魏某1负担80元,由被告尚玉凤、尚某负担1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金凤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渊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