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市鑫盛源种子商店与郭敬胜、于德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郭敬胜应支付蛟河市鑫盛源种子商店化肥款67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

百五十九条之规定,郭敬胜应支付蛟河市鑫盛源种子商店化肥款67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700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二、于德水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德水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该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第二十

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德水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条之规定,于德水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

七条、第一百五十

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

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

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敬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蛟河市鑫盛源种子商店化肥款6

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敬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蛟河市鑫盛源种子商店化肥款67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700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付清本金时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于德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3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240元,合计340元,由被告郭敬胜、于德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程程人民陪审员  武文杰人民陪审员  刘玉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