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海明与漳平市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5条约定计价方式为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

5条约定计价方式为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第8

第8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实际交房时间是2014.2

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实际交房时间是2014.2.19)。合同第14

第14条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

条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付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童海明依约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及其他相关费用和手续材料,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奇峰房地产公司至今未依据约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照合同承担相关责任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奇峰房地产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2月26日,童海明(买受人)与奇峰房地产公司(出卖人)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00432)。合同主要约定:童海明向奇峰房地产公司购买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东路奇峰××房,该商品房建筑面积91.68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3239.53元,价款按建筑面积计算,总金额为297000元。计价方式为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即“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童海明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并根据奇峰房地产公司要求预缴其他相关税费8867元(多还少补),提供相关手续材料,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根据奇峰房地产公司交房通知,双方于2014年2月19日办理交房手续,奇峰房地产公司将童海明购买的房产交付童海明使用。奇峰房地产公司至今未依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属证书。为此,童海明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上述之诉。另查明:漳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7年8月1日出具《证明》1份,内容为:经核实,奇峰房地产公司,建设项目名称:奇峰佳苑(香樟美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漳国用(2011)第1075号,该项目缴齐相关税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登记费)后即可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上述事实有童海明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现金收入凭证》、《收款收据》、《交房通知书》《房屋登记信息证明》、《漳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艾纯与业主戴强滨的谈话录音》、本院调取的奇峰房地产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漳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童海明与奇峰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及形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童海明已依约向奇峰房地产公司支付全部购房款及相关的税费,全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奇峰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交房后的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构成违约。故童海明诉请判令奇峰房地产公司限期为童海明办理漳平市菁××××东路奇峰佳苑(香樟美地)第3幢6层602号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并以商品房总价款297000元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支付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判决书指定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履行期满之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具有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童海明的其他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奇峰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对童海明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第六十四条、

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漳平市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为童

定,判决如下:一、漳平市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为童海明办理漳平市菁××××东路奇峰佳苑(香樟美地)第3幢6层602号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5月21日起按已付购房款297000元的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本判决指定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履行期满之日止);二、驳回童海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由漳平市奇峰房地产开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由漳平市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寿  锋人民陪审员 刘  建  安人民陪审员 苏  建  宝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紫荔(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

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