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玉林与宁夏润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朱君志管辖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1

第五条(七)款:...协商不成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五条(七)款:...协商不成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

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属于有效约定。故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

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属于有效约定。故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

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一条、

十一条、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邵 敏审判员 俞

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邵 敏审判员 俞红霞审判员 苏 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娅楠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