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富建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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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0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伟显审 判 员  许冬生代理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林欣附: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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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

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

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马 克 数 据

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