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华珍与王大国、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

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现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华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7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 韬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韩汶娟书 记 员  刘竞男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