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群芳与被告程斯民间借贷民事一审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程斯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常群芳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程斯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常群芳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0000元,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1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驳回常群芳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3元,由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3元,由程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1525元。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余国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峻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