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8执23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
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8执23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元烽审 判 员 旷昌政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 棱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