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江减刑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7年9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7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肖 晗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邵晨曦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