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与王某、杨某2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某1承担。本院预收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050元,退还其525元。审判员  马慧芸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晓琳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