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先兰与被告刘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邓先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邓先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邓先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畅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心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

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