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
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蓝天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
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蓝天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
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