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丽青与卢建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9834号民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9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志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