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永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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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魏初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魏初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魏初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燕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