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八十四条、第一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
第二百零六条、
零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
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汉平、胡亚丽共同偿还原告王友志借款15500
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汉平、胡亚丽共同偿还原告王友志借款15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借款100000元从2017年2月21日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借款55000元从2017年4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为1700元,由被告王汉平、胡亚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胜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 荣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