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培书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水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

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水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孟祥华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丁 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雅雯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