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跃飞、张建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5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元,由原告中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高爱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亚沛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