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丽民与张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丽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丽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晓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青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