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爱武与方昔本、毕六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2

第九十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九十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

第十九条、

条、第二十六

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昔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钱爱武的借款17600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昔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钱爱武的借款17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5年4月1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钱爱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方昔本负担3820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方昔本负担3820元,由钱爱武负担4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圆圆人民陪审员  陈新建人民陪审员  徐信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

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

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