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

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先期羁押的7日已扣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两份。审判员  雷宝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爱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