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魏庆伟人民陪审员 刘万忠人民陪审员 赖政灵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子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