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洪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八条、

八条、第四

第四十四条、

十四条、第六十

第六十条、

条、第一百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十六条、第一百九十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七条、第一百九十八

第一百九十八条、

条、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第

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七条,《中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

第一百四十四条、

百五十二条规定,判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洪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决如下:被告于洪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29,000.00元,并给付利息(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时止,利息按月利率6.52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00元,由于洪武负担,并与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00元,由于洪武负担,并与上款一并给付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永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欣儒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