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十六条、第二
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众允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上海爱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众允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上海爱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及委托持股协议书》中仲裁条款对其无约束力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上海众允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上海爱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英审判员 朱国华审判员 杨 苏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月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
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一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仲裁
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关
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