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业拉链服饰有限公司与廖杰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九条、

百五十九条、第一百

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杰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冠业拉链

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杰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冠业拉链服饰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3月21日起计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1,000元,共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1,000元,共1,525元(原告广东冠业拉链服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廖杰钦负担。被告廖杰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的受理费直接付还原告广东冠业拉链服饰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丰冰人民陪审员  余旻希人民陪审员  陈俊达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毅华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

第六十一条、

二条第二项的规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

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

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