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周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杨某与周某1离婚;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

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杨某与周某1离婚;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杨某、周某1各负担8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鹏人民陪审员  畅鹏飞人民陪审员  马亚博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亚培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

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

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