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
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原告向本院举证《借款合同》、转款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自愿签订借款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原告向被告实际交付借款420000元人民币的事实。该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
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
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原告在发放贷款之前扣除的贷款手续费,实为变相收取利息,提前在本金中扣除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仅须按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对于原告关于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6668.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
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
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现主张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未还借款本金166668元为计息基数,自2015年2月28日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16年11月8日(共619天)为50877.12元;以上两项合计应支付原告175878.12元,该主张与法并无相悖,但应当以实际借款本金420000元除去已偿还的部分借款本金后尚欠的金额86668元,为计息基数计算。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6668元以此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第二百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
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林茳、周翠萍归还借款本金86668元给原告刘广东;被告乔林茳、周
定,判决如下:被告乔林茳、周翠萍归还借款本金86668元给原告刘广东;被告乔林茳、周翠萍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给原告刘广东(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以86668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8日起计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驳回原告刘广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8元,由被告乔林茳、周翠萍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8元,由被告乔林茳、周翠萍负担。以上款项共计91486元,由被告乔林茳、周翠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广东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燕林审 判 员 孙菊萍人民陪审员 马 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永花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