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百姓平价大药房与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武县百姓平价大药房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武县百姓平价大药房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临武县百姓平价大药房负担。审 判 长  付 娟人民陪审员  艾冬福人民陪审员  李永金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骆美霖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

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