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龙与王东平、康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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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540元减半收取计277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540元减半收取计2770元由原告张宝龙负担。审判员孔明慧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温佳宝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