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6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百三十三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缓

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王仕芳人民陪审员  胡秋玉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