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桔香与李梦丽、柯博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03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

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03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徐燕萍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袁家攀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